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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人開車時,因後方機車煞車不及因此遭後方機車追撞,機車騎士有受傷,但是因為朋友認為自己並無過失就駕車離去,為何有肇事逃逸?

2013/11/14
 
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541判決: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,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,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,以減少死傷,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,至行為人對肇事有否過失,則非所問。」刑法肇事逃逸罪係為維護交通安全,加強救護,減少被害人之死傷,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,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(參立法理由)。因此只要機車騎士受傷,友人對於車禍發生是否有過失,並不影響肇逃之成立。
另外,刑法第 185-4條規定: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該條文法定刑原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但因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(參修法理由),因此102年6月11日已將肇事逃逸刑責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。